搬新家是人生一大乐事,但搬进去后遭受电梯噪音困扰,这份“安静”该由谁来买单?近日,连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成某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简称为“开发商”)购置一套房屋,入住后,发现房屋所在单元的电梯运行时噪声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只要电梯一启动,家里就会传来明显的低频噪音,特别是夜深人静时,那持续不断的嗡鸣声,简直让人难以入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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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多次向物业、开发商投诉,但未能协商一致。后成某委托专业公司检测,结果显示室内噪声限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25年7月,成某将开发商诉至连山法院,要求其对电梯采取降噪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开发商辩称,案涉商品房属于民用住房,不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故不认可成某的检测报告。经法院释明,开发商亦表示不申请噪声检测或鉴定。
裁判结果
连山法院审理认为,成某作为被侵权人,诉前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检测,对存在噪声污染的侵权行为以及噪声超标的侵权损害结果,已完成举证责任。而开发商不重新申请司法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电梯噪声符合相关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即认定噪声污染的事实存在。
《检测报告》显示,成某房屋的客厅、主卧室及次卧室在声压级下的夜间噪声测量值,存在超过噪声最高限值标准的情况。相关噪声覆盖成某房屋的主要生活区域,影响成某休息、生活。同时,相关检测数值在电梯运行或停止状态下存在较大差异,可以据此认定成某房屋的噪声排放源来自电梯。根据电梯运行噪声数据,可以认定案涉电梯噪声排放超过限值标准。
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应承担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决开发商
对涉案电梯采取相应的隔音降噪措施,使成某居住房屋内的噪声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并驳回其他诉求。
法官说法
噪声污染属于生态环境侵权的一种,其责任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存在污染行为、有损害结果、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是否存在噪声污染行为,噪声排放是否超过限值标准,是噪声污染侵权行为成立的关键。而成某提供的《检测报告》已完成上述举证责任,故开发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居民住宅作为生活休息空间,噪声污染造成的身心健康损害具有持续性和隐蔽性,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依法保护,同时也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噪声防治等环保要求,共同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