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居住在北京的王女士向红星新闻反映,因8月12日租房后被房东发现其患有晚期癌症,她和丈夫面临被房东宣布单方面解除合同强制收房,7日内必须搬离的境况。房东张先生则表示,租户在签订合同时对病情有所隐瞒,如癌症患者在其所租售的房屋内去世,该房屋会被认定为“凶宅”,从而导致市场价值贬损。
图片来源于网络
签订租赁合同
王女士是一名癌症患者,2024年8月12日,为了方便治疗,由其丈夫杨先生签订租赁合同,在离医院几公里外的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附近,短租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租期至2024年11月11日。由于该房屋被挂牌出售,房东以低于市场价的5500元/月出租,条件是要求租户配合看房。租房时,双方约定好“甲方低价出租房屋的前提是乙方配合甲方售房,乙方如违反此约定”可作为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被写入了租赁合同。
发现租户患癌
签订合同后,王女士与丈夫搬入房内居住。那段时间,一直有中介带买家上门看房。直至八月底,房东张先生带人上门看房时,发现了一些“状况”。张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租户杨先生与其签订合同时,说了是夫妻二人居住,但并没见到他夫人。后来有一次看房的时候,无意间发现他夫人的头发全没了。张先生说,自己的亲人也曾因癌症住院,看到此情况就引起了警觉。于是他单独把杨先生叫出来,对其夫人的情况进行询问。张先生表示,当时杨先生也很诚恳,告知了其夫人患癌的事实。在得知王女士的病情后,张先生表示,担心王女士可能在房中去世,使房屋成为“凶宅”,从而影响出售,提出希望租户尽快搬离。
聊天记录显示,张先生也提出租户可以不提前搬走,但前提是需要杨、王夫妇签一份补充协议,主要约定是如果因为租户原因造成其租售的房屋事实上成为民间约定俗成的“凶宅”,租房方应赔偿因此而导致房产价值暴跌的损失。记者注意到,在房东一方草拟的“租房补充协议”中写道,乙方在签订原合同时刻意隐瞒其共同居住人患有晚期癌症的事实。
对此,王女士表示,当初租房时,其丈夫的确没有提及她的身体情况,但这并非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内容,也不需要租户主动告知。
上述补充协议中还提到,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间,若因乙方及共同居住人的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癌症恶化而导致的突发死亡或乙方及共同居住人采用其他极端方式而导致的个人非自然死亡事件等),导致该房屋在买卖市场中的价值发生显著下降,乙方及乙方直系亲属、或共同居住人直系亲属,需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房东单方面解约
2024年9月2日晚,房东张先生将补充协议发给杨先生。当晚的沟通中,张先生还对杨先生说,客户来看房时请提醒其夫人戴帽子。9月3日早晨,杨先生回复,“我和我爱人重新考虑了您昨天的意见,既然我们的居住对你们造成了困扰,你们也希望我们尽快搬走,那我们就现在找房搬离,应该会在十天之内吧。补充协议可以按照昨天约定的正常签订。”此后,张先生回复称,“如果你们能在10天之内搬离,这个协议也是可以不签的。我相信10天之内不至于出现什么极端的事件。那咱们就以9月13日为限达成君子协定了。也谢谢你们替我考虑……”王女士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她和丈夫没违法违约,也没对房东造成任何损失,拒绝签署那份补充协议。
双方聊天记录显示,9月3日下午,杨先生称,“我态度的改变在于你们的行为对我爱人产生的持续性伤害……如果不想把事情聊清楚,那在我们搬走之前,我们有权拒绝一切上门看房的行为。”张先生回复称,“你要是耍赖,我就正式通知你,我明天去收房。”
据王女士提供的图片,9月4日11时许,上述“解约通知”已被贴在其租住的房屋大门外。其中写道:请乙方在接到此通知后于2024年9月11日之前搬离甲方房屋,并将房屋恢复至甲方交付给乙方时的状态。甲方退回乙方还未居住的2个月房屋租金。如乙方在9月11日之前搬离,可获取甲方谅解,不扣除房屋押金。如乙方拒不配合搬离,迫使甲方采用强制手段驱离,甲方将按违约条款扣除房屋押金。
律师观点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俊玲律师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患有疾病的人在租赁房屋时,需要就自己因病存在的死亡风险进行告知,以及就产生死亡风险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特别约定,否则隐瞒病情不是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徐永兴律师则认为,房屋租赁关系中是否存在违约,最主要的是看合同如何约定。就本事件而言,双方约定好甲方低价出租房屋的前提是乙方配合甲方售房,房东认为租客曾表示“拒绝看房”而解除合同,需要举出具体证据,如上门看房拒不开门等。如果租客只是说过“有权拒绝看房”这么一句话,但实际上仍接待看房,房东不能据此认定其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