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文末附全文),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这意味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对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拥有了“是否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自主决定权。
这些行为包括: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按照“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时间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处罚:
1.12个月以下:处1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罚款;
2.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24个月以上36个月以下: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在36个月以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样,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未办理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照“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个数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处罚:
1.30个以下:处1万元以上(含)2 万元以下罚款;
2.30个以上60个以下: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60个以上90个以下: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90个以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有两类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在管理中心下达处罚决定书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②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管理中心下达处罚决定书前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