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避坑】长沙租房多注意,这份法律锦囊请收好!
长沙租房
提灯定损
2024-09-24 09: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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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是许多长沙人的切身事,不仅事关金钱支出,也有关诚信、沟通和法律。近年来,“提灯定损”事件时有所闻,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因为押金退还和租房装修等问题和房东发生过纠纷的不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成为法院受理的常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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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图(来源于网络)

如何在遭遇“提灯定损”时理直气壮地说“不”,租客和房东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连日来,记者走访长沙两级法院,通过梳理多个已生效的案件,邀请法官、律师解读房屋租赁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以期帮助租户和房东规避租房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家具家电正常损耗,租户不担责

记者梳理案件发现,房屋租赁纠纷中最多的问题是租房押金该如何处理。

2021年3月,彭先生承租了梁先生在岳麓区的一套住房,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租金每月1900元,彭先生向梁先生交纳押金1900元。后因在办理退租时梁先生拒绝退押金,彭先生向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

“《交房确认书》中明确要求‘退租时,房屋内无灰尘、无油渍,窗帘布由承租方清洗’。”庭审中梁先生表示,他不退押金是因为彭先生未按照约定对房屋内窗帘、厨房等进行清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先生未按照《交房确认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清洁费用。法院酌情认定清理房屋内窗帘、厨房油渍、房屋清洁等费用900元,扣除后梁先生应退还押金1000元。

“一般情况下,租客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房东应退还租房押金。”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志员表示。现实生活中,房东因房屋磨损、家具家电损耗等为由不退还租客押金的情形常有发生。针对这一现象,李志员表示,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损耗’,指的就是租赁物正常磨损、挥发、氧化或者其他功能的退化或者降低的情形。”

正常使用中房屋损坏,该谁维修?

虽然在租金相关纠纷上房东大部分时间处于强势地位,但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因为合同的约定,有租户获得了双倍租金的赔偿。

2023年2月,陈先生将其宿舍出租给周先生,租金为每月2200元,押金2200元。

同年8月31日,周先生发现其所承租房屋的顶部出现多处渗水漏水,致使房屋内床上用品、生活用品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遂与陈先生协商沟通要求其进行修缮。但陈先生认为系楼上房屋漏水造成,且楼上业主不予配合,因而无法进行处理。随后,周先生搬离出租屋并向芙蓉区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退还押金4400元和剩余租金。

芙蓉区法院认为,陈先生因楼上业主不配合而未积极履行修缮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周先生要求陈先生双倍退还押金4400元和剩余租金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租户装修改造房屋,须经房东同意

租了别人的房子后,可以随心所欲对出租房进行装修改造吗?答案是不可以。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018年7月,朱女士与潘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房屋出租给潘先生住家使用,并明确潘先生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合同签订后,朱女士向潘先生交付了租赁房屋,该交付的房屋为毛坯状态。后潘先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改建成五室五卫的状态出租给他人使用。租赁期间,潘先生仅向朱女士交付9000元租金,其余租金未支付。朱女士诉至雨花区法院,要求潘先生偿付所欠租金并承担恢复房屋原状的费用10万元。

法院一审支持朱女士要求潘先生支付拖欠租金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合同解除后,潘先生负有将房屋恢复原状的义务。因朱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法院酌情认定潘先生应向朱女士支付恢复原状费用3万元。此案经二审,长沙市中院维持原判。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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