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官方发布《关于明确长沙市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按照《方案》新增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业务,原已按照《方案》办理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并签订《长沙市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按《协议》内容履行。
二、已签订《协议》的业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经业主申请,试点企业核实,并报市住建局同意,房屋业主可以退出《协议》并取消长租房标识:
(1)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运营年限期满3年;
(2)业主未通过盘活存量房使用购房指标或贷款优惠;
(3)盘活存量房源进行上市交易,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4)盘活存量房源属于业主唯一自住房屋。
三、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有关的所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存量房盘活、上市交易、退出等,全部由试点企业负责办理,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给予技术支持;试点企业在落实政策,办理业务过程中,要遵循市场规则,依法依规办理,切实保障《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