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 物业是否有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
停车位
小区停车费
停车位归属权
2022-10-31 16:52:21
关注

我们都知道,小区开发商会向业主出售停车位,或者收取一定的停车费来供业主停车,那么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谁所有呢?物业是否有权收取小区停车位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介绍一下吧!

一、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

基本上分三种情况:

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独立的车库内。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脚、地板、门窗等。但是有隔离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常维护、明显)等。虽无“物理性的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符合近代的“观念上间隔的”要求,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邻部分的门户出入,有独立的通道或与整个车库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与其它车位不存在共享设备,能够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独立性。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就具备了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也就符合了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物权概念,就可以登记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客体。所以,对这类车位应该按照基本单元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单独记载于登记簿,发《房屋所有权证》。

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既不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定为共有部分。所以,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的客体,无需登记。

3、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此类情况往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规划设计中以特定使用范围所确定。如别墅区院落里的车位、底层楼盘的附属花园内的车位、复式建筑通连的地下车位、和连带房屋的车位等。而且这种车位开发建设单位在建房前或在中对购房人以及利害关系业主给予了说明或明示。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的要求,可作为特定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予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时记载于登记簿上并注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不能作为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而且此车位要随房屋专有部分所有权一并转移,不可单独转让。

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   物业是否有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

二、物业是否有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

物业有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吗?需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合同法》第条及第366条规定,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而《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基于上述关于小区停车位归属的分析,小编总结如下:

1、在第一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在第二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

3、在第三种情况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0

评论

热门评论1
APP内查看更多评论内容

更多推荐